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荣华,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殷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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