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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诉司进强、沧州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董某某
刘洪江(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司进强
沧州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洪江,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进强,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
被告沧州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进强,经理。
机构代码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司进强、沧州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沧州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沧州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沧州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王颜

书记员:倪世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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