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
谢永强(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永强,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贾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秋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谢永强、被告贾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承租房屋对所租住房屋有合法使用权,他人不得干涉其正常生活,被告与出租方贾岭对房屋所有权产生的争议系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本案中不作处理。本案中被告擅自更换原告承租房屋门锁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对原告的居住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贾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承租房屋对所租住房屋有合法使用权,他人不得干涉其正常生活,被告与出租方贾岭对房屋所有权产生的争议系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本案中不作处理。本案中被告擅自更换原告承租房屋门锁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对原告的居住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贾某某承担。
审判长:张秋丽
书记员:孙建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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