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
赵艳庚
闫文华(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
刘秋某
王文甫(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艳庚。
委托代理人闫文华,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文甫,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文甫,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刘秋某、王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8元,减半收取103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8元,减半收取10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田三强
审判员:田志强
审判员:李彩华
书记员:周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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