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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刘某某、宜昌远华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董某某
白宜民一般授权
刘某某
宜昌远华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周康胜特别授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
王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原告董某某,枝江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临时工。
委托代理人白宜民。一般授权。
被告刘某某,司机。
被告宜昌远华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伍家岗区中南一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68267373-8。
法定代表人黄华,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康胜。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X1554333-1。
负责人王国新,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被告宜昌远华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华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西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闫进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宜民,被告远华商的委托代理人周康胜,被告人保财险西陵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刘某某是被告远华商公司的司机,其在履行职责时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应由用人单位即本案被告远华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的经济损失未超过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之和,由被告人保财险西陵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项赔偿后,不足部分,按商业三者保险合同的约定,由被告人保财险西陵支公司赔偿50%,原告自己承担50%。3、被告远华商公司给原告垫付的相关费用在扣除应负担的鉴定费和诉讼费后,由被告人保财险西陵支公司直接转付给被告远华商公司。(二)关于事故损失认定问题。1、原告的医疗费39899.13元和后续治疗费11500元有治疗机构的收费发票和法医鉴定意见佐证,本院予以认定。2、原告的误工费按其从事的公共设施管理业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即为11993.40元(32428元/年÷365天×135天)。3、原告的护理费783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鉴定费1500元,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4、原告虽系农业人口,但其承包的土地在2008年就被征用,居住地划入城镇,主要收入来源城镇,消费于城镇,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即为45812元(22906元/年×20年×10%)。5、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极大伤害,结合其伤情,本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6、原告住院期间的交通费是必然发生的费用,考虑原告的住所地和医院的距离,本院酌情认定原告的交通费为400元。7、原告的摩托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损,原告为维修该车花费500元,本院予以认定。8、原告的母亲滕存秀需要六子女共同赡养,其抚养费为1312.50元(15750元/年×5年×10%÷6人)。综上所述,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124654.53元,除法医鉴定费1500元外,余下123154.53元由被告人保财险西陵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1993.40元、护理费7837.50元、残疾赔偿金4581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1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400元、修理费5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1649.57元((39899.13元-10000元+11500元+1900元)×50%),原告自己承担21649.56元。被告远华商公司垫付的医疗费20492.40元、护理费1800元,扣除应负担的法医鉴定费750元和本案诉讼费205元后,由被告人保财险西陵支公司在理赔时直接转付给被告远华商公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董某某经济损失101504.97元(其中向原告董某某理赔80167.57元,向被告宜昌远华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转付21337.40元);
二、驳回原告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元,法医鉴定费1500元,两项合计1910元由被告宜昌远华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原告董某某各负担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一)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刘某某是被告远华商公司的司机,其在履行职责时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应由用人单位即本案被告远华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的经济损失未超过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之和,由被告人保财险西陵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项赔偿后,不足部分,按商业三者保险合同的约定,由被告人保财险西陵支公司赔偿50%,原告自己承担50%。3、被告远华商公司给原告垫付的相关费用在扣除应负担的鉴定费和诉讼费后,由被告人保财险西陵支公司直接转付给被告远华商公司。(二)关于事故损失认定问题。1、原告的医疗费39899.13元和后续治疗费11500元有治疗机构的收费发票和法医鉴定意见佐证,本院予以认定。2、原告的误工费按其从事的公共设施管理业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即为11993.40元(32428元/年÷365天×135天)。3、原告的护理费783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鉴定费1500元,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4、原告虽系农业人口,但其承包的土地在2008年就被征用,居住地划入城镇,主要收入来源城镇,消费于城镇,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即为45812元(22906元/年×20年×10%)。5、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极大伤害,结合其伤情,本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6、原告住院期间的交通费是必然发生的费用,考虑原告的住所地和医院的距离,本院酌情认定原告的交通费为400元。7、原告的摩托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损,原告为维修该车花费500元,本院予以认定。8、原告的母亲滕存秀需要六子女共同赡养,其抚养费为1312.50元(15750元/年×5年×10%÷6人)。综上所述,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124654.53元,除法医鉴定费1500元外,余下123154.53元由被告人保财险西陵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1993.40元、护理费7837.50元、残疾赔偿金4581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1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400元、修理费5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1649.57元((39899.13元-10000元+11500元+1900元)×50%),原告自己承担21649.56元。被告远华商公司垫付的医疗费20492.40元、护理费1800元,扣除应负担的法医鉴定费750元和本案诉讼费205元后,由被告人保财险西陵支公司在理赔时直接转付给被告远华商公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董某某经济损失101504.97元(其中向原告董某某理赔80167.57元,向被告宜昌远华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转付21337.40元);
二、驳回原告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元,法医鉴定费1500元,两项合计1910元由被告宜昌远华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原告董某某各负担955元。

审判长:闫进峰

书记员: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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