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因刑事犯罪,现在监狱服刑。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原审被告):陈秀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上述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福信,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旭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美,黑龙江合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某某、陈秀娟申请再审称,(2016)黑81民终426号民事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反诉不成立是错误的。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初始的民事法律关系民间借贷,而非房屋买卖合同。有2016年4月14日双方的谈话录音为证;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21日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确实显失公平;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限。请求:依法撤销(2016)黑81民终426号民事判决,请求再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再审申请的全部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申请人董某某、陈秀娟因与被申请人孙旭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81民终426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7)黑81民申15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期间,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被申请人孙旭伟在听证中,对董某某和陈秀娟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录音光盘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该视听资料的内容与原一、二审判决书中确认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矛盾,导致原一、二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6)黑81民终426号民事判决和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6)黑8106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 奎
审判员 刘红丽
审判员 石 岩
书记员:王鑫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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