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董某某。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陈秀娟。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玲芬。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福信,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某。
再审申请人董某某、陈秀娟因与被申请人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6)黑8106民初261号和本院(2016)黑81民终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17年7月4日和10月27日公开进行询问,再审申请人董某某、陈秀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玲芬、曲福信,被申请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询问。因案件疑难复杂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经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董某某、陈秀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叶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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