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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董某某
米占奇(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刘日青(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张炜
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
徐超英(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王亚娟(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周石金

原告董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米占奇,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桥西区裕华西路232号。
原法定代表人李生。
现法定代表人周锦程(主持全面工作,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委托代理人刘日青,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炜,男。
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176号万豪大厦A-2215。
代表人周位章。
委托代理人徐超英、王亚娟,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石金,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祥云国际项目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徐超英、王亚娟,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邦伟业公司)、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正基石某某分公司)、第三人周石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上海正基石某某分公司在本院首次开庭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间履行的合同依据为原告与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祥云二标项目部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由石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法院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第三人周石金代表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祥云二标项目部与原告就原告分包祥云国际二标1#、2#、5#、6#、7#楼的外墙真石漆施工工程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不成,可向石某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故被告上海正基石某某分公司所提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董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第三人周石金代表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祥云二标项目部与原告就原告分包祥云国际二标1#、2#、5#、6#、7#楼的外墙真石漆施工工程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不成,可向石某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故被告上海正基石某某分公司所提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董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刘燕

书记员: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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