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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张家口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
委托代理人袁晓东,北京镜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苑路19号8号楼。
法定代表人冀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家口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的房屋位于张家口市××号山水华庭小区,因此房屋提起的诉讼,应由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家口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玉海

书记员:任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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