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系原告妻子)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海,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董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建华
书记员: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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