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女,汉族,住嘉荫县向阳乡雪水温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斌,黑龙江汤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男,汉族,住嘉荫县向阳乡雪水温村。
被告:毕连生,男,汉族,住嘉荫县向阳乡雪水温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闫某某、毕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立案后、法庭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建波
书记员:董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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