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淑想,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
负责人:刘盼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习、庞韶丽,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65元,减半收取计2782.5元,由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齐旭光
书记员:黎静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