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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诉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董某某
刘继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牛某某

原告董某某,市民,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刘继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牛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长:徐红敏

书记员:贺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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