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
刘继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牛某某
原告董某某,市民,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刘继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牛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长:徐红敏
书记员:贺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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