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槐伍一,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德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文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德珠宝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9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2000元,共计1099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贺玲
书记员:孙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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