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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牡丹江市恒利肉制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恒利肉制品有限公司股东,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市恒利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法定代表人:董宏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黑龙江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恒利肉制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2018年5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董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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