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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封某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林口县东铁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仪表厂退休人员,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黑龙江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封某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董某某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31.00元,减半收取265.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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