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王军,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被上诉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576号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廖春花 审 判 员 邹 围 代理审判员 吴祥勇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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