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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丙辰与康某某、石某某兴唐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丙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申立娜,女,住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刘荣河,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石某某兴唐客运出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耀东,该公司经理。
地址: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刘鑫,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丙辰与康某某、石某某兴唐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董丙辰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康某某、石某某兴唐客运出租有限公司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丙辰撤诉。
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计4950元,由原告董丙辰负担。

审判员 孙辉

书记员: 贾利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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