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丙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申立娜,女,住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刘荣河,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石某某兴唐客运出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耀东,该公司经理。
地址: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刘鑫,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丙辰与康某某、石某某兴唐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董丙辰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康某某、石某某兴唐客运出租有限公司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丙辰撤诉。
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计4950元,由原告董丙辰负担。
审判员 孙辉
书记员: 贾利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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