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中悦大厦2单元20、21层。
负责人:邓坦克。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董某某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 芳
书记员:程思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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