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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葛某某
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40.0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40.0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守林

书记员:祝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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