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金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超,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顾志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顾沈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顾志斌、顾沈雅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顾志斌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林正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华(被告林正彩之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陈清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王小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被告王小明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陈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葛金生、原告葛某与被告陈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顾志斌、被告林正彩、被告陈清华、被告顾沈雅、被告王小明、被告陈翔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后,原告葛金生、葛某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葛金生、原告葛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金生、葛某撤诉。
本案免予收取诉讼费。
审判员:陈 稷
书记员:王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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