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西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原告:葛文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原告:葛文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原告:葛文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原告:葛金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原告:王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原告:任文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原告:翟福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翟玉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原告:王中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原告:马雷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原告:孙广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原告:孙海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原告:孙广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原告:周文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原告:王春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原告:董国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原告:归洪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原告:归洪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原告:归志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原告:王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原告:姚丽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原告:张树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原告:张云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原告:张培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以上二十六原告共同诉讼代表人:葛西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以上二十六原告共同诉讼代表人:王中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以上二十六原告共同诉讼代表人:张云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以上二十六原告指定诉讼代理人:段作如,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被告:沧州华凯集团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住所地:青县上伍乡小杜庄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765905-6。
负责人:孙秀云,该公司经理。
被告:沧州华凯集团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东环中街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00745449857E。
法定代表人:及艳照,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冠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北环西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岳天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葛西华等二十六人与被告陈某、沧州华凯集团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凯公司青县分公司)、沧州华凯集团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凯公司)、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岳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十六原告指定诉讼代理人段作如、被告华凯公司青县分公司及华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冠博、被告东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西华等二十六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给付二十六原告劳务费共计26686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陈某于2013年9月11日与被告华凯公司青县分公司签订了《工程管理协议书》,由陈某从华凯公司青县分公司处承包了位于青县上伍乡小杜庄村西的青县华府庄园B区1#2#门市楼工程,建筑面积4387.6㎡。被告华凯公司系被告华凯公司青县分公司的总公司。同时,被告陈某还于2013年9月8日与被告东岳公司签订了《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协议》,约定被告东岳公司将青县华府庄园B区1#2#门市楼工程委托给被告陈某组织施工管理。被告陈某承包工程后,雇佣了原告进行施工,但被告陈某始终没有付清劳务费,无奈向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连带给付原告葛西华劳务费14300元、任某某劳务费12000元、葛文朋劳务费12400元、葛文强劳务费11200元、葛文川劳务费11600元、葛金利劳务费22000元、王卓劳务费22000元、任文强劳务费9000元、翟福甲劳务费18000元、翟玉香劳务费17000元、王中祥劳务费2700元、马雷雷劳务费2080元、孙广征劳务费2400元、孙海峰劳务费2520元、孙广元劳务费2400元、周文举劳务费2700元、王春华劳务费3500元、董国洪劳务费2900元、归洪明劳务费3300元、归洪松劳务费3100元、归志国劳务费3700元、王振劳务费5610元、姚丽梅劳务费8390元、张树济劳务费28800元、张云台劳务费25410元、张培彦劳务费17850元,以上共计劳务费26686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请四被告给付劳务费266860元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原告葛西华等二十六人在青县华府庄园处提供劳务,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被告东岳公司系青县华府庄园工程的承包方,其将该工程转包给了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被告陈某进行施工,故拖欠原告葛西华等二十六人的劳务费266860元,应由被告东岳公司、陈某连带给付。原告主张由被告华凯公司青县分公司及华凯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某连带给付原告葛西华劳务费14300元、任某某劳务费12000元、葛文朋劳务费12400元、葛文强劳务费11200元、葛文川劳务费11600元、葛金利劳务费22000元、王卓劳务费22000元、任文强劳务费9000元、翟福甲劳务费18000元、翟玉香劳务费17000元、王中祥劳务费2700元、马雷雷劳务费2080元、孙广征劳务费2400元、孙海峰劳务费2520元、孙广元劳务费2400元、周文举劳务费2700元、王春华劳务费3500元、董国洪劳务费2900元、归洪明劳务费3300元、归洪松劳务费3100元、归志国劳务费3700元、王振劳务费5610元、姚丽梅劳务费8390元、张树济劳务费28800元、张云台劳务费25410元、张培彦劳务费17850元,以上共计劳务费2668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葛西华等二十六人对被告沧州华凯集团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沧州华凯集团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被告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3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沧州北环支行,账号:50×××85),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姜庆余 审 判 员 李 婷 人民陪审员 刘琳琳
书记员: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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