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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与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鸿,上海市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葛某某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  伟

书记员:张莹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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