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克华,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葛某与被告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葛某于201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以与被告陈某达成和解,且被告陈某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葛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 宁
书记员:顾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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