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缪丽丽,女,1983年12月23日,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公兴镇工业街XX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钻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万东,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自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缪丽丽诉被告葛自尊、姜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缪丽丽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缪丽丽申请撤诉,属于法律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丽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缪丽丽负担。
审判员:王保林
书记员:秦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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