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葛某某、张某某与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飘,上海法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碧君,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葛某某、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某、张某某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叶  军

书记员:沈翠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