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飘,上海法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碧君,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葛某某、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某、张某某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叶 军
书记员:沈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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