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军,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珣独任审理。审理中,因被告王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宗东明
书记员:叶 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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