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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葛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曙光,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剑鹏
书记员:李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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