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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王某某与上海淑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玲,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华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被告:上海淑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卫忠。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增瑞,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XXX号XXX室XXX单元。
  负责人:严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颖,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王某某与被告于华磊、上海淑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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