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某,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委托代理人万俪,黑龙江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哈某航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鑫,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哈尔滨哈某航空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葛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鑫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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