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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葛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
被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某、葛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霞

书记员:孙秀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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