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瑞某
胡肖燕(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
刘某
原告:葛瑞某,
委托代理人:胡肖燕,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瑞某诉被告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瑞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某驾驶的冀J×××××轿车或被告刘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葛瑞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冀J×××××轿车或冻结被告刘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万元。
二、查封财产或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葛瑞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冀J×××××轿车或冻结被告刘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万元。
二、查封财产或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判长:曹春来
书记员: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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