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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与郝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代理人谷焕平,黑龙江卜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女,汉族,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郝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郝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葛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0.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霞

书记员: 高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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