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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与阜平县天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张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葛某某
阜平县天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
张某

原告葛某某。
被告阜平县天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阜平县阜平镇照旺台村,组织机构代码:67853449-5。
法定代表人吴占林,该驾校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阜平县天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张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4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2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4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胜玉
审判员:贾瑞涛
审判员:李宁

书记员:张拴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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