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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淑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葛淑娜
吕赶年(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王海洋(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
李字强(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

原告葛淑娜。
委托代理人吕赶年,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向阳北大街1169号。
代表人张保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洋,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字强,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淑娜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淑娜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淑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淑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由原告葛淑娜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葛淑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淑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由原告葛淑娜负担。

审判长:郑亚玲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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