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洲坝松滋水泥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望月村八组。
负责人:邓继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海斌,松滋市新江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关宏发,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君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蓝天路7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白云路2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华,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天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洲坝松滋水泥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与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君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天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洲坝松滋水泥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本案诉讼中先后追加三名当事人导致买卖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混杂,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违背原告公司起诉初衷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君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天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葛洲坝松滋水泥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洲坝松滋水泥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65元,减半收取9432元,由原告葛洲坝松滋水泥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陈 荣 审判员 李成钢
书记员:周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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