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三桥村。
法定代表人: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爱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熙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经济开发区仙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兵,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熙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艳
审判员 张久红
审判员 柴兰
书记员: 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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