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洲坝宜昌伍某某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某某区共同南村东侧。法定代表人:刘俊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懿、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中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人民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瑞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葛洲坝宜昌伍某某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洲坝宜昌伍某某商品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洲坝宜昌伍某某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葛洲坝宜昌伍某某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高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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