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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李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庆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艳峰,黑龙江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长春,黑龙江龙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葛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2018年1月26日,申请人葛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葛某某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葛某某负担。

审判长 胡海陆
审判员 闫子路
审判员 刘放

书记员: 刘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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