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正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超,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撤诉、上诉。被告:王某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原告葛正平与被告王某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2018年8月10日,原告葛正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葛正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593元,由原告葛正平负担。
审判员 阳家英
书记员:李裕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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