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某
葛保庄
父亲
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李某
田福来
田雷
张中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原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葛保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
原告,系
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田福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系被告李某岳父。
被告田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张中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葛某某因与被告李某、田雷发生交通事故,于2014年2月17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2014)望民保字第017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李某驾驶的登记在田雷名下的冀××××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冻结以陈秀坤名义存于望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寺庄信用社存款20000元(存单号为********)。因被告李某、田雷于2014年12月17日已与原告葛某某就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1ccdb25f142a4baf81c5fc70ac40a6eb:31Article1Paragraph-1List|第㈣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李某驾驶的登记在被告田雷名下的冀××××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
二、解除对以陈秀坤名义存于望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寺庄信用社存款20,000元(存单号为********)的冻结。
原告葛某某因与被告李某、田雷发生交通事故,于2014年2月17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2014)望民保字第017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李某驾驶的登记在田雷名下的冀××××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冻结以陈秀坤名义存于望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寺庄信用社存款20000元(存单号为********)。因被告李某、田雷于2014年12月17日已与原告葛某某就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1ccdb25f142a4baf81c5fc70ac40a6eb:31Article1Paragraph-1List|第㈣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李某驾驶的登记在被告田雷名下的冀××××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
二、解除对以陈秀坤名义存于望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寺庄信用社存款20,000元(存单号为********)的冻结。
审判长:霍震
书记员:牟海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