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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与河北沐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葛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良,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沐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翠园街7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MA0838KW1J。
法定代表人:张红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康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福生,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葛某与被告河北沐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葛某于2018年11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葛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葛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3元,减半收取计2182元,由葛某负担。

审判长 冯占新
审判员 李宁
人民陪审员 赵英战

书记员: 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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