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良,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沐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翠园街7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MA0838KW1J。
法定代表人:张红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康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福生,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葛某与被告河北沐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葛某于2018年11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葛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葛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3元,减半收取计2182元,由葛某负担。
审判长 冯占新
审判员 李宁
人民陪审员 赵英战
书记员: 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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