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330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5211984********,满族,小学文化,汽车司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路**巷**号**,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被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又被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之前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抢劫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9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4日4时许,被告人葛某某因家庭琐事感到郁闷,酒后遂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号楼附近闲逛。期间,被告人葛某某发现被害人李某某独自行走便产生抢劫念头,遂冲上前持刀威胁李某某,令李某某交出现金,见李某某未带现金又令其交出手机。李某某害怕便交出其oppo手机,其抢得手机后又强问手机解锁密码,之后逃离现场。经大连金普新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为1300元人民币。
2017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网吧将被告人葛某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搜出作案工具匕首及赃物手机,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匕首一把、oppo手机一部(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释放证明书;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检 察 员: 吴 海
2018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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