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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与吴某1、吴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葛某,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沁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明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吴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华,男。
  被告:吴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军,男。
  被告:吴某6,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军,男。
  第三人: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杨毅,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菁,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葛某与被告吴某1、吴某2、吴某3、余某某、吴某4、吴某5、吴某6,第三人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受理,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葛某负担。

审判员:黄讚美

书记员:钱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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