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云曹都,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吴某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黄秉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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