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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与吴某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云曹都,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吴某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黄秉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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