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原告: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葛雨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理人:葛某某,系原告葛雨林父亲,身份事项同原告葛某某。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葛某某、林某、葛雨林与被告徐某某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现原告葛某某、林某、葛雨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已经撤诉,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某、林某、葛雨林撤回起诉。
审判员:施丽妍
书记员:王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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