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安华,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明,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葛某某负担。
审判员:罗珏卿
书记员:倪春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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