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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建樑、葛某某与葛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葛建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伦,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恺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葛建樑、葛某某诉被告葛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葛建樑、葛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葛建樑、葛某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建樑、葛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元,由原告葛建樑、葛某某负担。

审判员:孔  玲

书记员:施政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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