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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与杨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楠,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国兴,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诉讼中,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秀英

书记员:苏洪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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