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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与孙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军,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萍,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孙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红兵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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